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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有效地实施市政府"十五"规划提出的大岛经济开发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扩大衢山岛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岛域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根据市县有关政策,结合衢山镇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 衢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工业园区内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5年(含5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以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额为依据,第1-
3年由镇财政给予全额技改或贴息补助,第4-5年给予减半技改或贴息补助。岛内原有生产性企业全部或部分迁入工业园区生产的,在确保上年企业应缴所得税缴纳前提下,新增部分镇财政给予同等贴息扶持。
2.工业园区内投资建办生产性企业,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以该企业当年所缴纳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镇政府给予3年50%贴息补助;投资50-100万元的,给予3年全部贴息补助;投资1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征用土地10亩以上发展生产的,给予4年全额地方留成部分的贴息补助。岛内原有生产性企业全部或部分迁入工业园区生产的,在确保上年应缴增值税缴纳前提下,新增部分参照以上投资额,镇财政给予同等贴息扶持。
3、工业园区内企业所需厂房、办公房及辅助用房可选择购买、租赁或自建,购买和租赁的,具体事宜由入园企业与园区建设承办单位协商确定;自建的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其土地使用权地价每亩30000元(包括地上农作物、林木补偿费、土地征用费及土地出让金、收益金等一切税费)。
4.工业园区内生产性企业免收自来水安装接点费,用水价格享受物价部门核准的居民用水价格。
5.工业园区内企业,从其实际投产经营的年份起,2年内减半收取企业管理费和城镇(农村)教育费附加。
6.入园企业基本建设及技改基建项目免收城镇建设配套费。
7.工业园区内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年用电量超过10万度以上部分,镇财政给予每度0.10元的贴补;超过30万度以上部分,给予每度0.15元的贴补;超过50万度以上部分,给予每度0.20元的贴补。以后如电力部门电价下降,将首先扣减政府对电费补贴部分,直至全市电力同网同价止。
8.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镇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大配套建设。
9.经认定为工业园区引进项目,其投资主体一次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镇政府给予项目引进人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引进中长期(3年以上)低息资金500万元以上,镇政府给予引资者一次性2万元引资奖。
10.对区外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继续参照岱政(2001)5号文件执行。
二、重点骨干企业优惠政策
11.对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规模水产品加工企业,地方税费按销售收入的3.5%税率征收;超过300-600万元的按3.5%已征税额政府予以40%贴息扶持;超过600-1000万元部分按3.5%已征税额的60%贴息扶持;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3.5%已征税额的85%贴息扶持;对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水产加工企业,其年产值按20%环比递增,增值税按15%环比递增的,超过部分政府分别对地方留成部分予以50%和100%贴息扶持(本镇水产企业代理部分不能享受政策)。为鼓励本镇渔船到本地投售,对镇内渔船投售给本镇水产加工企业的鱼货,渔船可凭投售发票总额按比例扣减公负费(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12.水产品企业实施精深加工,改变传统加工方式或改变产品原始形状,且销售价大于进货价1-5倍的,3年内,镇财政按销售精深加工产品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贴息扶持,同时给予企业精深加工用电量每度0.10元、用水量每吨0.40元的补贴;销售价比进货价大于5倍以上的,3年内,按销售精深加工产品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贴息扶持,同时给予精深加工用电量每度0.20元、用水量每吨0.60元的贴补。精深加工用电量、用水量的计算为精深产品销售量占企业总销售量的比率乘以总用电量、总用水量乘以50%。
13.对投入资本累计在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当年产品销售规模相应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企业2000年应为县级财政提供的税收(包括增值税25%部分)和附加基金(不包括教育费附加,下同)收入为基数,按当年实现的同口径收入实缴增量为计算依据,镇财政按以上档次分别给予35%、45%、55%、75%的技改或贴息补助;对累计投入在200万元以上或当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累计投入在300万元以上或当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累计投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当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镇财政分别给予实缴增量税款40%、50%、65%的技改或贴息补助。企业基数一定3年不变,后3年的扶持基数按前3年平均数确定。
对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在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量在50%以上的成长型工业企业(含工艺编织来料加工业),以企业上年为县级财政提供的税收(包括增值税25%部分和附加基金)收入为基数,按当年实现的同口径收入增量为计算依据,镇财政给予增量部分30%的技改或贴息补助,企业基数按50%环比递增。
对年度考核为县级先进集体的重点骨干企业,按本条规定的相应贴息扶持档次再增加5个百分点奖励给企业。
14.对个私工业企业组建的行业性集团或行业性经营公司,有明确章程和一批骨干企业,经批准,其所有成员可采取统一纳税方式,并享受第十三条规定优惠政策。
15.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凡对上年出口实绩达到200万美元的企业,当年外贸出口额超上年实绩部分,除县政府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6元外,镇政府再给予以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16.生产性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减半收取城镇(农村)教育费附加。
17.鼓励企业拓展营销空间,加大自我推销力度。凡企业参加市以上产品推介会、博览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的,政府给予50%摊会费补助。
18.工业性企业技改项目经批准立项且当年一次性投资达到100万元,镇财政按技改投资额的1.5%给予技改贴息;技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给予增加部分提高1个百分点的技改贴息。技改投资额以帐户反映为准。
19.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进步,凡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或列入国家级的,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新产品开发主要人员奖金20000元;获得或列入部、省级的奖励10000元;获得或列入市级的奖励5000元。
企业获得ISO系列认证、美国FDA标准认证和欧盟HACCP标准认证的,镇政府给予获得认证企业1-2万元奖励。
20.对列入市以上的新产品,其投产后新增利润的6-10%,可作为开发人员奖金。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新增所得税为基数,财政给予第一年100%的资金贴息,后两年50%的资金贴息。对新批准的国家级新产品,按增值税25%为额度给予5年的财政资金贴息;对部、省级新产品按增值税25%为额度给予3年的财政资金贴息。获省级以上新产品的奖励3-5万元。
21.鼓励企业上规模,促效益。对年工业产值现行价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当年产值比上年递增在20%以上和30%以上,其产品产销率达到96%,利税二项指标均比上年增长的企业,分别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1500元和2000元奖金;工业产值现行价在1000万元以上,产销率达到96%,利税二项指标均好于上年,当年产值比上年递增20%和30%以上,分别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2500元和3000元奖金;产值增幅在40%以上,产销率达到93%,利税总额比去年增幅在30%以上的,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奖金5000元。
三、加强领导,合力扶工,确保工业经济发展
22.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事关衢山工业的振兴,为此,衢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党员要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共识,全力支持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镇经贸办、乡镇企业服务站及园区开发项目承办单位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园区的要求,及早会同有关部门设计和编制各项规划,同时要组织人员妥善处理好园区建设所涉事宜,城建土管办要主动参与,配合项目承办单位搞好园区定点规划和土地征用、报批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以发展衢山经济为己任,群策群力,努力形成合力扶工氛围。重点骨干企业是衢山工业经济的主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排忧解难。重点骨干企业要加强企业自身整体素质的提高,注重科技进步,加大技改投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产品附加值、产品系列化程度及精深加工,致力拓展营销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千方百计扩大总量,提高运行质量。
以上政策中贴息、奖励、补助等资金,由企业根据文件精神提出书面报告,衢山中心税务所根据各企业财务年度,会同镇政府原则上在次年4月前逐户结算(县政府、县财政局另有规定除外)。以上政策中所有扶持资金均列入企业资本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核算,专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对未投入资金,将于次年追缴收回。上述文件如与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各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本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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